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强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4]214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等有关法规以及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统一管理。凡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五条按照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学院(中心、部)、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校长对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学校科研处主要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核定科研项目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协调财务处对二级单位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其他部门和学院(中心、部)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使用预警防控体系;协助财务处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的收支等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科研绩效评价。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报销等各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学院(中心、部)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研处提供的项目结题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结余经费;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
第八条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常规耗材集中定点采购的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人事处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奖惩机制。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院(中心、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中心、部)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督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科研合同(任务书)初审工作;配合财务处、科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对于项目负责人为校外人员时,负责指定校内项目负责人作为报销负责人,并落实校外人员的相关特聘手续;负责落实学院(中心、部)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的“验收”签字人员;负责本学院(中心、部)的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规按实际需要、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细化预算支出内容。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严禁项目负责人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设立的单位购买设备、耗材等。
第三章项目(课题)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科研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校。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尽量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第一单位的预算模板编制预算并执行。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二)学院(中心、部)审核。项目所在学院(中心、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
(三)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批(核)。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核)。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核)。分管校领导对理工科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5万元以上,并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调整及审批。
(一)本地项目
1.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拨款单位批准。
2. 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 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台/套/件价格20万元以上(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的金额)的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应当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
4.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国家及相关部门项目
国家及相关部门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核申请后,根据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我校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子项目(课题)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子课题(项目)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整个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章项目(课题)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合同(任务书)、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二十条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经费中分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项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资料费:指在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本栏目仅适用于预算中有单列的项目(课题))
(六)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本栏目仅适用于预算中有单列的项目(课题))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本栏目仅适用于预算中有单列的项目(课题))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本支出仅适用于预算中未单列的项目(课题))、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组编制确定。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主要包括:本地交通费、办公用品费、图文设计费、科研用车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等。其中,科研用车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的支出应符合立项部门的规定,并按照财务处报销规定执行。本栏目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20%。
第二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由学校另立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六条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对于不设间接经费的项目,提取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若项目(课题)有批复的管理费预算,则按预算额度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核定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学校的科研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科研奖励、科研评优表彰、学院(部、中心)二级科研管理等用途。单独设立二级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加强二级学院(部、中心)对科研项目的管理,独立设立经费卡。
二级科研管理费=实收管理费*30%*管理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科研处另行制定二级科研管理质量的考核办法,以及二级科研管理费的下拨方式、使用细则。
第二十七条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并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对于以我校名义立项、校外人员担任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学院(中心、部)指定校内负责人,并办理校外负责人的相关聘任手续。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转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转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十日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学院(中心、部)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中心、部)办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学校的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账户,项目(课题)组可提出立项申请,用于开展原项目(课题)的深入研究和拓展研究,用于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科研处另行制定校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经费监管
第三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部门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科研经费使用按规定进行抽查,建立校内科研项目“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1]6号)同时废止。